关于开展2021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7/30 15:56:15 人气:994

关于开展2021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关于发布202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1〕4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1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要求。
        1、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苏州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逐步形成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多类型机构汇聚的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化发展态势,进而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强力支持。

二、申报条件
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要求。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
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二)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三)
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四)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六)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
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支持政策
        1、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和绩效补助。
        2、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地方政府投入等情况,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新型研发机构新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
        3、 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对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

四、组织方式
       1、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点击“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入,在线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项目信息表、《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申请书》、证明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申报材料须和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工作采取属地化原则,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组织和初审,汇总后一并报送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加盖公章。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区科技局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单位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申报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12:00,纸质材料于2021年8月30日17:00前提交。纸质材料交至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一楼106室研发公共服务部(节假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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