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项目指南  首页 / 全项目指南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日期:2021/10/22 15:57:06 人气:487

(一)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

2.  省实验室建设

3.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3.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二)创新政策落实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3.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

 

(一)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聚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等,以培育创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集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预研建设重大科研设施,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或区域性创新高地建设

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建设方案,经同行专家论证,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  省实验室建设

      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重大技术瓶颈、国际前沿重大科学问题等,以创建国家实验室为目标,依托具备较强科研优势、拥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独立法人科研实体,建设省实验室支持已建省实验室以重大任务为牵引,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研究

实施方式:由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江苏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要求,提出意向,制定方案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新建省实验室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已建省实验室, 根据地方上年度实验室科研年投入及承担国家重大任务情况,给予一定自主科研经费支持

 

3.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聚焦我省重点打造的优势产业集群重大技术需求,以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跨区域、跨领域整合配置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行业骨干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资源,优先在国家高新区等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2020年版)》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4.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围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集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布局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在国家高新区、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布局可有效支撑长三角一体化的跨区域重大平台,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助力我省重点产业集群协同创新。

      申报条件:申请平台建设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研发、测试等服务和运营能力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增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省拨经费资助将依据项目新增总投入,择优给予分档支持,原则上不超过新增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择优推荐,每市推荐1—2项。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南京分院各推荐1—2项

 

(二)创新政策落实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落实科技创新“40条”政策,重点支持中科院和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等战略科技力量与地方共建,以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部署和我省发展需求,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在2016年8月16 日之后在我省注册,以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孵化等为主导业务,投资规模较大,并已实质性运行。与国内科教单位共建的,应为有望培育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重大科技专项的专业性、开放性机构。省拨资助经费将依据机构的建设规模、引入核心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等,择优给予分档支持,原则上不超过新增经费的10% (最高不超过1亿元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择优推荐。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落实科技创新“40条”政策,重点支持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奖补。

      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参加国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机构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苏北五市的机构不少于200万元),其中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收入占科技服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30%

      相关材料及数据等以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所涉及的科技服务收入需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实施方式:由新型研发机构自愿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上报。


3.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

      落实科技改革“30条”政策,依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中介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各市、县等进行奖补

      实施方式: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2021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中介方促成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省科技厅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数据提出奖补意见会省财政厅后实施

 

(三)其他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部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

    实施方式: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根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对建设期满已验收运行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估。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优良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对绩效优良的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给予通报激励

实施方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项目咨询:19951399575(徐)

 


下一个: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