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苏州高新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1/8/18 8:39:15 人气:602

为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苏州高新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20 〕44 号,大力扶持节能降耗和推广循环经济工作,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开展 2021年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程序 :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本次申报采取线下申报形式。请各申报企业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档发送至邮箱∶305816390@qq.com和jin.yc@snd.gov.cn(两个邮箱都要发送);

(二)待电子档审核后,会逐一反馈修改意见至各申报企 业,各申报企业修改完善后于9月15日前,将最终版纸质材 料一式3份胶装成册,盖章后报送至苏州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9号窗口(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1幛幢2楼)。

 

2021苏州高新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且项目落地在我区。 

(一) 企业法人管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 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工作,能源管理等制度完善。

(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需通过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批复,投产后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四) 项目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 项目申报单位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无环境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近两年的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黑色或红色。

 

二、专项资金申报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循环经济类项目

1.节水应用项目: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指列入高新区内2021年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减排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列入高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工业园建设重点项目计划,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清洁生产类项目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按照省、市环保部门工作要求,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中期评估及验收的企业,其实施的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循环经济发展领域的能力建设项目

1.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创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创建成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有助于提高高新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培训项目,按照企业培训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国际合作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按照高新区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对设立的合作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四)其他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五)其他项目

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的环保公益活动,适当给予费用补贴。

 

(六)不予补助的项目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2.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

3.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4.已获得管委会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