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项目指南  首页 / 全项目指南

4月政策项目

日期:2022/12/1 14:24:53 人气:706

四月政策汇总: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第一批)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示范园)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4-7月)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
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项目
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
苏州市科技创新载体计划项目
苏州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苏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苏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
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第一批)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
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苏州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示范企业和标杆示范项目
苏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张家港市新地标培育企业
吴江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第一批)
苏州市科技金融计划项目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
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第一批)

支持方式:

1.对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三年内给予1000-50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给予100-300万的安家补贴;给予引才单位50-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2.对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含重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10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和100-300万元的安家补贴。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入选市独角兽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5年内入选市瞪羚计划的企业,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
3.对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2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和100-200万元的安家补贴,引才企业可获30-50万元引才奖励。
4.对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5.对立项的高校院所创新人才,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6.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300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乐居、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申报条件:

1.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在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第三代半导体、绿色低碳等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
2.创业领军人才:分引进人才和本土成长人才两类。引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苏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优先支持全职来苏创业的人才(团队)。
3.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分企业创新人才和高校院所创新人才两类。企业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
4.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苏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有望进入产业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分为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领军人才两个类别。其中,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将以“双创天堂-苏州青年科技创业大赛”形式组织实施。
5.重点产业领军人才
(1)面上专项
该专项由市科技局统筹组织,申报人及企业须符合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相关申报条件,且已获所在地30万元以上的人次项目扶持,实施的项目符合以下产业方向:
数字创新技术产业专项。围绕“数字产业化”,主要支持在新型显示、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业人才项目。
先进材料产业专项。围绕打造“先进材料”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在钢铁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米新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领域,紧靠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创业人才项目。
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围绕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在生物药(抗体、疫苗、重组蛋白、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新型化药(原研药、高端仿制药)、现代中药等领域,以及在数字医疗、BT+IT等新产业新业态,紧靠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创业人才项目。
碳达峰碳中和产业专项。围绕加快实现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支持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生态系统固碳等领域,推进重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创业人才项目。
(2)区域重点产业专项
主要支持各地区根据已核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创业人才项目(各地区核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详见附件1)。该专项以市、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各地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项目不少于10项。申报人及企业须符合上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人才”类条件的(1)、(2)、(3),此外还需满足:
①项目与区域重点产业方向高度相关,为地方重点产业“强链补链”亟需的重点领域,可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②申报人应于2017年1月1日后来到苏州,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之间完成企业工商注册、验资等相关工作的创业人才项目。其中,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注册的企业应未申报过本年度第一批领军人才计划。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示范园)

支持方式:

省工业设计中心≤50万

申报条件:

一、设计中心
1.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
2.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3.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和数量稳定、知识结构合理的工业设计团队。
4.设计中心具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比重,具有较完备的设计研究、试制、分析等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较强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示范园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依法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申报前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2.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3.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4.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5.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6.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
三、江苏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1.研究院已实行企业化运作(江苏省内注册),或在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
2.研究院以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提供高水平公共服务,加速设计成果转化,强化人才相关培养,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为目标。
3.研究院应依托“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作基础,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的设计资源,充分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
4.研究院应具备较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能力。应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有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专项支出。
5.研究院应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3D打印、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
6.研究院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和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7.研究院在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8.研究院应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4-7月)

支持方式: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支持方式:

根据外汇收入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1、重点企业的申报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重点企业标准。 
2、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

支持方式:

1.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和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的,根据其2021年度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2.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的,根据其2021年度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3.对获得2021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和参与完成单位,根据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最高按1:2比例给予资助。对获得202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持完成单位,根据其获得省奖励资金按1:1比例给予资助。
4.符合条件的项目实际资助额根据2022年度政策性资助经费预算总额给予统筹下达。同一项目同年度符合多个政策性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苏州市各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二、申报范围
1.2019-2021年期间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含涉密项目),且在2021年度有经费到账的项目。2019-2021年期间承担或参与、符合《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19〕69号)规定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项目,不在本批次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中申报。
2.获得2021年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202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
本类项目指南申报代码为:130101。


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方式:

1.临床试验机构能力提升单个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新取得备案的医疗机构专业科室(含检验科)给予首期10万元资助。
2.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择优立项,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1.临床试验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1年内新通过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苏州医疗机构对应的专业科室(含检验科)。一个临床试验专业方向对应一个科室,同一个科室已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
对2019年获得本计划立项准备验收的临床试验能力提升项目按照立项时资助标准开展集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资助标准拨付相应经费(前期经评估已获得50万经费资助的项目无须申报)。
2.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获得临床试验资质的苏州医疗机构对应的专业科室。其中科室须与在苏州注册的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签订临床研究相关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合作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方式,符合医疗机构有关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并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今。


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

支持方式:

(1)国家项目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2)
对其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年度拨款的20%进行资助,对其参与单位按照国家年度拨款的1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
(2)临床试验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3)
对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和250万元一次性资助;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医疗器械产品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4)
对支持领域内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支持领域内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按证申请,同系列类似产品不重复支持。
(4)全国首仿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5)
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GLP、CNAS认证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6)
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AAALAC、WHO、FERCAP/SIDCER、AAHRPP认证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7)
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按项目单位实际申报费用支出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FDA、EMA、PMDA 认证资助(指南代码为:130108)
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苏州市科技创新载体计划项目

支持方式:

1.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地方、创新型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统筹资源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助。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最高1000万元联动支持;
3.国际研发机构新建: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机构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一机构最高1000万元。
4.市重点实验室新建: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补助:根据《关于发布2021年苏州市学科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苏科服〔2021〕86号)直接给予补助。
6.省级研发机构补助: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给予每家机构最高50万元的建设或绩效资助。

申报条件:

(一)120101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地方、创新型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统筹资源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省级立项建设的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项目,给予联动支持。
实施方式:无需申报,按照国家、省相关立项文件给予资助。
(二)12020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聚焦我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重点支持知名高校院所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与地方共建,以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研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发展需求,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
1.在苏州设立,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产业领域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逐步形成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多类型机构汇聚的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化发展态势,进而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强力支持。
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
(1)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2)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4)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方式: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项目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
(三)120301国际研发机构新建
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支持国际研发机构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2021年9月15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
1.聚焦苏州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运行方式,国际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境外设立三种类型。
2.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
(1)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依托现有单位在苏州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确设立该机构。
(2)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运行模式和明确的组织机构、运行章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等。
(3)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须遵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领域清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具体的依托境外研发或中外联合研发的科研项目,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
(4)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
(5)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3.独立建设类。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来苏州独立发起设立,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4.合作共建类。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等,与海外创新资源以合资或其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5.境外设立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境外设立,同时还需满足:
(1)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2)建有健全的研发体系,有承接国内外研发项目的能力。
(3)设立主体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所设机构前期已有必要投入,运行状况良好。
(4)所设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境外,研发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实施方式: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机构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一机构最高1000万元。
(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1、120401市重点实验室新建
强化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支撑,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先进材料领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领军企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创新型人才团队、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建设全新的市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强化与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衔接,对有潜力成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先行纳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培育。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的支撑,在前沿能源技术、固碳负碳技术、工业节能减排、低碳建筑等领域支持建设市重点实验室。支撑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围绕安全工程与应急技术领域定向组织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实施方式:采取定向组织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建设方案,推荐申报。培育建设一批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各单位原则上限报2项。
2、120402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补助
对评估优秀、良好的我市学科重点实验室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实验室研发条件提升、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等。
实施方式:无需申报。根据《关于发布2021年苏州市学科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苏科服〔2021〕86号)直接给予补助。
(五)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为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划分“事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建设指导与监督,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立项审核、定期考评等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工作,并加大引导支持力度。
120501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建
由各县级市(区)科技局依据《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8号)第四条要求组织受理及评审工作,按不超过各地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10%的标准,于4月30日之前将拟新建名单报市科技局。拟新建名单须在本地区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20502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
对新材料、环境保护、农业等领域已建设完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8号),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根据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标准及说明,对本辖区内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较好的机构推荐上报,推荐数不超过本地区应参加绩效评估机构总数的30%。绩效评估结果须在本地区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20503省级研发机构补助
支持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按照省相关认定文件,对苏州市区2021年新获批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补助。
实施方式: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给予每家机构最高50万元的建设或绩效资助。


苏州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方式:

(一)320201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及运营
根据《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落实《沪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协同发展提升计划》,深入推进“沪苏同城化”,对使用或租赁研发资源的用户给予每年度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对我市拥有研发资源并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管理单位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给予最高150万元经费支持。
实施方式:用户补助和管理单位绩效补助,申报另行通知。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立项项目补助经费联动比例为1:1。
(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
根据《关于加快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持技术转移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积极参与技术转移活动,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1.320202科技成果吸纳方补助(普惠项目)
以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鼓励我市企业吸纳并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最高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
实施方式:采用先备案后补助的组织方式,其中各市(县)补助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2.320203科技成果吸纳方补助(重大项目)
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实施方式:采取择优立项的方式,市、区(县)按比例联动支持。
3.320204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
鼓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载体释放科教资源,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创新载体,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实施方式:采用先备案后补助的组织方式,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立项项目补助经费联动比例为1:2。
4.320205技术转移机构补助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对为我市企业引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
实施方式:采用先备案后补助的组织方式,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立项项目补助经费联动比例为1:2。
5.320206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含技术经纪(经理)人补助)运营及服务
支持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运营,委托市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挖掘我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以及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给予补助。对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苏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支持方式:

1、重点项目≤30万元/个,采用立项时下达70%、验收通过后下达30%的方式支持。
2、面上项目3-5万/个。

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2.面上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面上项目对在苏高等院校等单位以及县级市实行限额申报(附件2)。
3.重点项目或面上项目申报负责人应无在研市级软科学研究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
4.支持青年人才开展软科学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力争青年人才项目占比达到30%左右。
5.已获国家、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内容申报市级软科学项目。


苏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细则》规定的条件。截止2022年2月28日,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需实际注册并运营满半年;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机构,需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第一批)

支持方式:

一、科技领军创业人才:
1、项目经费
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办公用房补贴
由企业注册地区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对于自行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研发用房租金补助。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并免除1年租金;
3、安家补贴
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3年租金,在吴江租房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于5000元/年、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的,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4、家属子女安置
领军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可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5、投融资支持
根据人才项目的投资需求,经相关部门(机构)论证审批后,给予2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
二、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团队):
1、项目经费
服务期(3年)内,分年度给予创新人才5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团队100~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创新团队,一事一议,分年度给予300~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安家补贴
创新人才和团队领衔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3年租金,在吴江租房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于5000元/年、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在吴江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3、家属子女安置
创新人才配偶、子女户口和创新团队(列前三的核心成员)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可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4、金融扶持
给予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科技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

支持方式:

各区市给予见牌奖励

申报条件:

凡注册地在江苏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可自愿申报质量信用A级,经认定为质量信用A级等级满2年以上,可自愿申报质量信用AA级;经认定为质量信用AA级等级后,可自愿申报质量信用AAA级。今年较往年申报范围大幅放宽,农业、服务业均可参与申报。


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方式:

一次20/40万建设经费补助,各区镇配套20-50万补贴,以及考核优秀后补助。

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 1 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 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 8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 3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 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 2 家)。
7、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 200 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 个以上。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 场次。


苏州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示范企业和标杆示范项目

支持方式:

将于全球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博览会期间集中发布推介、展览展示,并在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官网上宣传推介。对于应用场景标杆示范项目将根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一)应用场景示范企业
1.需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需有较好的为创新应用场景提供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左右,累计拥有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10件以上。
(二)应用场景标杆示范项目
1.应用场景标杆示范项目实施地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应用,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的示范性,所涉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具有可推广性。
2.应用场景标杆示范项目由场景开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和场景实施单位(产品及服务提供方)中的一方进行申报,需双方盖章予以确认,同一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苏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方式:

园区、昆山等区市有20万奖励。另外根据工作实绩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绩效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
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 1:3 比例分担

申报条件:

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1、有研发场地: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企业出具的场地证明,研发场地照片);
2、有研发人员:拥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研发人员(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成员清单,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团队成员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外聘人员不计入10人以内);
3、有研发投入:R&D投入占比不低于3%或R&D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有明确标注);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4、有装备:拥有原值2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及不少于200万元的设备发票);
5、有研发业务能力: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张家港市新地标培育企业

支持方式:

(一)培育增长激励。对新地标培育企业按照地方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资助上限100万/年。同时享受其他地方贡献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二)提档升级资助。新地标培育企业的智能化改造投入符合《中共张家港市委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张委发〔2019〕41号)要求的,智能化改造项目评审档次可上调一档。
(三)引进人才资助。企业新引进人才,个人年度计税薪酬超过4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引才资助。具体按《中共张家港市委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张委发〔2019〕41号)执行。
(四)项目优先支持。新地标培育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转型升级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予以优先支持。
(五)先进荣誉激励。优先推荐新地标培育企业负责人评定各级劳动模范以及条线先进,提升获得感,增强荣誉感。为新地标培育企业开设高端专题培训班和企业家沙龙,进一步开阔思路,拓展视野。
培育到期后,认定一批新地标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条件:

(一)在张家港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土制造业企业
(二)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5亿元-30亿元
(三)上年度完成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个。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所在行业原则上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或处于国内细分行业前三
(六)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列A、B类
(七)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吴江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第一批)

支持方式:

给予重大创新创业团队300-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综合扶持资金;给予创业人才100-300万元科研经费,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在最高资助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100%;给予创新人才50-150万元的科研经费;给予青年创业人才50-150万元科研经费;给予青年创新人才25-75万元科研经费。

申报条件:

(一)重大创新创业团队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视野与战略眼光,具备解决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引领和推动产业向高端延伸及跨越发展的具有影响力的人才团队。
(二)创业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三)创新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到吴江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四)青年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人才在吴创业或全职引进到吴江企业领衔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推动企业进入产业链前端和跻身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


苏州市科技金融计划项目

支持方式:

一、科技信贷
(一)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
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用于:补偿合作银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以“科贷通”形式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放贷所产生的损失;合作开展江苏省“苏科贷”项目。对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市级“瞪羚计划”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700万元;对于其它科技型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贷款利息(含担保费)补贴
苏州市市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用于补助苏州市区科技型企业在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使用银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使用专业担保公司为科技贷款进行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贴息项目采取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根据申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给予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重点支持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首次申报企业。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比例最高为企业实际支出的50%,对于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对于市级“瞪羚计划”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为50万元;对于其它科技型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二、科技保险费补贴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对苏州市区科技型企业向我市保险机构购买经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备案的科技保险险种所支出的保险费给予补贴。保费补贴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实行总额限制和分类补贴,重点支持首次申报的企业。根据申报企业申请的险种给予最高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户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30万元。
三、天使投资奖励补贴
苏州市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用于对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1%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科技信贷
(一)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
1.申报对象
企业在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入库: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6)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苏科贷”备选企业库企业
(8)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科技企业。
(二)科技贷款利息(含担保费)补贴
1.申报对象
企业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入库: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6)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苏科贷”备选企业库企业
(8)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科技企业。
2.申报条件
(1)科技贷款记录已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备案。
(2)申请补贴的贷款利息须为企业实施2019年后各级科技项目(含“科贷通”)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含担保费)。
(3)利息支出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
二、科技保险费补贴
1.申报对象
企业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入库: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6)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科技企业。
2.申报条件
(1)科技保险记录已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备案。
(2)投保险种属于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科技保险范围。
(3)本年度支持保险合同到期日处于2021年度,且科技保险费补贴申报项目仅限缴足全部保险费。申报贷款保证类保险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三、天使投资奖励补贴
1.申报对象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也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2.申报条件
向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并已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投资备案的项目。投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在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投资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在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完成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获得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5)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支持方式:

(市科技计划)25万一次性补助以及区县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


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

支持方式:

(一)对新命名的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给予每家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根据建设情况分期拨付,主要用于外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项目合作和生活保障。
(二)鼓励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对参加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绩效评估并获评为优秀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可适当放宽要求,符合条件的每次可办理不超过三年的在苏工作许可。

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2.申报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拥有与合作外籍院士研究方向相一致的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能为引进国外智力提供良好的科技创新平台,能为外籍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独立研发场地和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他后勤保障;
4.领衔人应为外国国籍且入选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或优势学科一致,与建站单位有具体合作协议,能为建站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合作时间不少于两年,每年在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申请建设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2.申报单位具有完备的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为外国专家及其团队提供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他后勤保障;
3.领衔外国专家一般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专发〔2017〕40号)中A类人才标准(对我市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或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
4.领衔外国专家的研发方向应与建室单位主营业务或优势学科一致,与建室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合作协议,在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具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推进措施、显著成绩或预期成效; 
5.领衔专家每年在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团队所有外国专家每年来苏累计不少于3人次。


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

支持方式:

根据工作实绩给予最高50万元绩效补助

申报条件:

截至2021年底,已完成建设并纳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序列的新材料、环境保护、农业等领域已建设完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进行绩效评估。(项目类别与技术领域见附件1)。如同一企业有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研发机构,择一类申报。
上一个:5月政策项目
下一个:3月政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