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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政策项目

日期:2022/12/2 14:34:00 人气:625

七月政策汇总: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第一批)
国家进口贴息
苏州市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苏州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苏州市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
苏州市医疗卫生科技创新项目
苏州市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
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培育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
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申报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第一批)

支持方式:

双创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资助经费;双创人才:给予最高400万资助经费;入选上级双创团队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资助经费;入选上级双创人才计划:给予最高600万资助经费和300万安家补贴;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成长奖励: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项目实施期内,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第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人才企业,按照企业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含关联交易等)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长奖励。

申报条件:

1.双创团队
主要支持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获得过昆山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认定;
(4)团队成员应于2018年1月1日之后来昆山创业或全职引进到昆山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创新团队成员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税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
(5)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项目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且能够在未来5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6)团队应配有1名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人才;
(7)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对领军人才为院士、国家级人才等顶尖人才,团队成员至少5人,项目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双创团队予以重点支持。
2.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分引进人才和本土成长人才两类。
引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昆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优先支持全职来昆创业的人才(团队),分为A类、B类、C类3个档次。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3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除上述条件外,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
(4)创业领军人才A类、B类、C类原则上要求个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分别达5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500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
(5)申报人应于2020年1月1日后来到昆山。
本土成长人才主要支持昆山本土创新体系培养的人才首次在昆创业,为我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基本条件须满足上述“引进人才”类的条件(1)、(2)、(3),除此外还须满足:申报企业为人才在苏州首次创办的企业,企业于2020年7月1日之后完成企业注册、验资等相关工作。
3.创业成长人才
主要支持来昆时间较长,创办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创业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10年以内(2012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3)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5)申报企业须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或三年内入选过苏州市及以上“独角兽”培育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等,且承担过苏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创新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到昆山企业、在昆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科技创新研究,能促进引才单位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拥有博士学位;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博士期间算3年)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3)2020年1月1日之后引进到昆山单位全职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并完成引进手续正式到岗工作,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4)引才单位给予人才的税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
(5)引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②苏州市级及以上独角兽培育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入选企业;③昆山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④建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或其他相关企业(机构);⑤在昆高校和科研机构。
5.青年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在昆创业或全职引进到昆山企业、在昆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有望进入产业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分为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领军人才两个类别。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2)2020年7月1日之后在昆山创办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须自然人直接持股或通过合伙公司出资);
(3)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
(2)引进的青年人才应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2年以上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引才单位应具有与创新领军人才引才单位相同的资质。在昆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人才,研究方向主要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引进前应具有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杰出人才的发展潜力;
(3)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到昆山,并完成引进手续,并全职到岗工作,引进后能全职连续在就职单位服务3年以上。
6.领军人才专项
该专项由市科技局统筹组织,申报人及企业须符合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相关申报条件,且实施的项目符合以下产业方向:
(1)数字创新技术产业专项。围绕“数字产业化”,主要支持在新显示、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业人才项目。
(2)智能制造装备与技术专项。围绕智能制造成套装备(不含关键零部件),重点支持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机器人与增材设备、重大成套设备、智能测控设备及其他智能设备的创业人才项目。
(3)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围绕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重点支持在生物药(抗体、疫苗、重组蛋白、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新型化药(原研药、高端仿制药)、现代中药等领域,以及在数字医疗、BT+IT等新产业新业态,紧靠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创业人才项目。
(4)碳达峰碳中和产业专项。围绕加快实现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支持在固态锂电池、氢燃料电池、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生态系统固碳等新能源领域,推进重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创业人才项目。
(5)先进材料产业专项。围绕打造“先进材料”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在钢铁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米新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领域,紧靠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创业人才项目。


国家进口贴息

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 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位计算依据。
●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无严重失信和应缴还财政拖欠行为。
●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 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 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苏州市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

1、科技合作与交流:(1)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最高不超过 30 万
2、“技联苏州日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后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

申报条件:

1、科技合作与交流:申报条件按照《苏州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4号)执行。
2、“技联苏州日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后补助: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报单位须参加上一年“技联苏州日高校”产学研对接活动,并在对接活动后与高校老师团队签署了技术合同,已支付研发费用。


苏州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

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面上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2022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市级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农业社会化后补助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须为在苏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固定劳资关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定位要求,重点项目名称参照指南条目,面上项目名称为“研究内容+应用研究/关键技术”。
3.企业申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省内联合长三角其他地区科研单位申报的项目。
4.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财政资助资金作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
5.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苏州市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

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面上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2022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市级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负责人(196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须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退休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2.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苏州市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定位要求,项目名称为“研究内容+应用示范”、面上项目名称为“研究内容+应用研究”。
3.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财政资助资金作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
4.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5.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苏州市医疗卫生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

临床前沿技术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新型诊疗技术及公共卫生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医学创新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2022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负责人(196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须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
2.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医疗卫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定位要求,医学创新应用研究名称为“研究内容+应用研究”。其中青年人才项目负责人须为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财政资助资金作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其中医学创新应用研究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4.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5.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苏州市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支持方式:

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额度,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最高100万元,市拨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采用立项时下达50%以上(含),中期检查后下达剩余部分的方式支持。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申报企业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必须有苏州本地企业联合,且企业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发工作。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应出具信用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承担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在研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个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同一单位不得将与省、市在研项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再次申报本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审核责任,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
3.项目应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属于项目指南支持领域和方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创新内容和较强的前瞻性,目标明确并可考核,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能推动相关产业实现技术突破。项目完成时,一般须形成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等高质量知识产权目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领域项目须完成样品、样机或系统,先进材料等领域项目须完成小试,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不纳入考核范围。对于在关键创新指标上形成原创性、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其量化考核指标不做硬性要求。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承担项目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项目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
5.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的项目、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项目、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项目和一般性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均不予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需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


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

申报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省及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方向,属于《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医药、高端医疗器械、CX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BT(生物技术)+IT(信息技术)融合、产业链配套、商贸供应链、医疗健康服务、其他专业服务)
2.产品已取得注册批件(注册证),产品为医疗器械核心零部件的除外。
3.产品创新程度高,且在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4.产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省及苏州市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
5.产品已列入第一批创新名优产品目录的无需重复申报。


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培育

支持方式:

市区配套补贴10万元左右。

申报条件:

(一)工控安全防护星级企业
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报批稿),工控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分为5个级别,包括:基础建设级(1星)、规范防护级(2星)、集成管控级(3星)、综合协同级(4星)、智能优化级(5星)。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星级企业
依据《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要求》(AII/004-2018),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能力分为两个级别,包括:基本级、增强级。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

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分档最高1000万联动支持;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单个补助最高500万。

申报条件:

(一)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二)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三)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四)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六)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符合:
    (一)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2、申报装备应符合: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法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于立项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 20 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 10%。市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1. 基地建设定位要体现产业发展导向。开设实训的项目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技能技术先进、市场成长性好等特点。
 2. 基地要具有公共服务功能。能面向社会开放实训资源,具有高级工以上培养、实训经验两年以上的优先。 
 3. 基地建设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建筑面积原则在 1000 平方 米以上,有满足实训要求的消防、通风、照明、控温等设备。建有管理运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队伍。 
 4. 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配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占比应不低于 50%。


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一)在江苏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在申报行业具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和资源整合力,已经形成3个及以上可复制、可推广、示范性强的场景案例。
(五)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其中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相关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智能制造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六)符合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规定条件的,优先遴选推荐。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申报

支持方式:

一、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奖励补助
1.单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2.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给予80万元;5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
二、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
1.单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2.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3.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给予40万元;5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二、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基本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
(五)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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